减免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
1.长期性政策:
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1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2.阶段性政策: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收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减免小型微利企业 企业所得税
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减免小微企业“六税两费”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