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们正在筹备优化案涉区域转道标志,确保道路指示清晰明了。”11月26日,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庭长陈吉明回访京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自评自纠落实情况时,交通警察大队法制科负责人这样表示。
今年9月,蔡某驾驶车辆在交叉路口掉头,被交警认定为闯红灯。蔡某不予认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京山法院经审慎研判,认为案涉地点存在左转道设置标志区域不合理、未设置专用掉头信号灯等问题,易误导交通秩序参与者,遂发出行政案件风险预警告知书。交通警察大队随即启动内部自评自纠程序,主动审查并依法撤销原处罚决定,此举促成蔡某撤诉。该案是京山法院探索推进“涉诉行政行为自评自纠机制”改革的缩影。
2022年至2024年,京山法院行政诉讼案件量从21件增至36件,呈持续上升趋势。虽然实质化解率逐步提升,但仍有近七成案件未能在一审阶段案结事了。通过对行政败诉案件研判分析发现,不履行法定职责、适用法律错误、主要证据不足等执法瑕疵是主要原因。
今年以来,京山法院推动京山市政府构建涉诉行政行为自评自纠机制,促使涉诉行政机关主动承担化解行政争议主体责任。
7月27日,在京山法院积极推动下,京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京山市涉诉行政行为自评自纠机制工作方案》。方案规定,行政案件受理前或审理中,法院认为行政行为存在明显违法或不当的,可向涉诉行政机关发出行政行为风险提示函、行政案件风险预警告知书。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对照行政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对被诉行政行为开展全面自评。
对于主动自纠且行政相对人愿意接受的案件,设置“30日自纠窗口期”,为行政机关自我纠偏提供制度空间,并定期与行政机关沟通,督促案件和解进度。对于完成自纠且相对人撤回起诉的案件,法院将在结案后三个月内开展回访,跟踪整改落实效果。
改革以来,京山法院依托规范的自评自纠流程与多元联动机制,构建起“预防—监督—纠错—提升”的全链条工作模式,推动涉诉行政机关从“被动应诉”向“主动履职”转变,实现行政争议高效、柔性化解。
在此基础上,京山法院深化府院联动,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发布白皮书、开展专题培训等形式,协同解决行政执法难点堵点,帮助行政机关规范权力运行、提升执法质效。
今年以来,该院行政案件平均审理天数同比减少10.17天,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率提升至66.67%;行政复议案件112件,复议后进入诉讼程序仅6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