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盗伐护青绿 以案释法守山林
2026-07-03 17:37:00  来源:人民法院报

为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切实发挥司法审判惩戒、教育、警示作用,常态化推进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以案释法守护森林资源,近日,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盗伐林木刑事案件,以公正审判守护高原山林生态安全。

经审理查明,2024年,洛某某某因家中修建围栏需木材,在未取得砍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携带斧头、油锯到康定市甲根坝镇集体林处砍伐15棵松树,并将采伐林木断为67筒原木后运至家中堆放。2026年,民警在日常巡查工作中发现该案线索并立案侦查。经鉴定,涉案67筒原木材积量共计3.9立方米,林木蓄积量达7立方米,参考价值共计人民币4700元。

另查明,案发后,洛某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按照康定市林草局《盗伐林木植被恢复实施方案》要求,自行购置250株苗木开展补种工作,积极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同时,洛某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法院认为,森林资源是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受国家法律严格保护。被告人洛某某某违反森林保护法律法规,未经行政许可擅自采伐集体林木,林木蓄积量达7立方米,属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在量刑裁量中,法院坚持宽严相济,综合考量全案情节依法作出裁判。被告人洛某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且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但其曾因同类犯罪被刑事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次实施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系累犯,主观恶性较深,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结合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法院最终作出判决:被告人洛某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责令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三年内管护补种苗木,确保苗木成活率达80%以上;依法没收涉案67筒原木及斧头、油锯等作案工具。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结合本案累犯、再次实施同类生态犯罪的典型特点,现场开展法庭教育,以案释法、以案释理、以案释责,向被告人深入阐释,山林资源兼具生态价值与经济价值,私自采伐林木不仅要承担有期徒刑、罚金等刑事责任,还需承担苗木补种、生态管护、植被修复等民事责任,违法成本极高,引导其摒弃侥幸心理,自觉遵守森林保护法律法规。

生态兴则文明兴,守护绿水青山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职责使命。此次庭审将案件审理、生态惩戒、法庭教育、生态修复有机融合,突破单一庭审功能,以司法担当守护山林绿意,筑牢生态安全法治防线。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