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因威胁辱骂法官获刑
2026-03-19 16:43:00  来源:中国法院网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马某某威胁、辱骂法官寻衅滋事案,被告人马某某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经查,马某某因不满地、县两级法院对其经济纠纷案的审理结果,多次拨打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电话,对承办法官进行辱骂威胁。同时,多次前往县级法院办公场所,公然辱骂威胁承办法官,在法官耐心劝解期间,大声吵嚷、随意报警,严重扰乱了法院的正常办公秩序。甚至在办案法官下班后,手持羊角锤进行跟踪尾随,对法官人身安全造成较大威胁。迫使两级法院采取加强安保巡逻值守、司法警察接送承办法官上下班、协调多部门对马某某进行管控等多项紧急措施,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检察机关认为,马某某辱骂威胁他人,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对其提起公诉,最终马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服从判决。

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是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者。尊重法官职业,维护法官权益,事关国家法律的尊严和司法公信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法官依法履职进行打击报复,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检察官有话说

必须敬畏法律,尊重司法权威。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被告人因个人情绪或诉求不满,选择在法院发泄,是对法律权威的严重不尊重,更是对司法秩序的公然挑衅。

必须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公民在诉讼中享有表达意见的权利,但权利的行使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如果对案件审理有不同意见,可以通过上诉、申诉等合法途径提出,或通过正常程序向有关部门反映。采用极端方式扰乱法院秩序,不仅无法解决问题,反而会使自身从维权者变为违法者。

必须认清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被告人的行为不仅未能实现其目的,反而使自己面临刑事处罚,留下犯罪记录,对其个人、家庭都将产生长远的负面影响。一时的情绪宣泄,换来法律的严惩,这代价是沉重且不必要的。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