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烫发服务不满意,“充值赠送金额”能否要求商家退还?
2026-04-22 11:15:00  来源:中国法院网

如今办美发卡、健身卡、洗车卡等预付式消费日益普遍,但因预付式消费退费产生纠纷的现象屡见不鲜,不少消费者有疑问对服务不满意能否退卡?充值的钱到底能不能退?该怎么退?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美发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就上述疑问给出了明确的处理结果。

基本案情

2025年,廖某在A美发厅办理会员卡,先后充值了13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根据消费记录,首次充值300元后,廖某多次到该美发厅消费,会员卡余额160元。后廖某又充值了1000元,并获赠350元消费金,却被美发厅以“充值当天不得使用充值本金”为由限制消费。次日,廖某接受烫染服务后对效果不满,提出退款遭拒,经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解未果,遂诉至柳江法院,请求解除预付式服务合同并退还剩余充值金额及赠送金额。

法院审理

廖某与A美发厅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美发厅已实际收取廖某预付款,并为其提供美发服务,双方之间事实上成立预付式服务合同关系。因廖某支付1000元预付款后,美发厅限制该预付款的使用,侵害廖某对该预付款享有的所有权,加之廖某对美发厅服务效果不满意,导致廖某对美发厅丧失信任,双方之间预付式服务合同关系已缺乏信任基础,美发厅对解除合同无异议,合同实际上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亦无法实现,应予解除,美发厅应当承担廖某未消费余额的返还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经过核算,美发厅应退还廖某的预付款为535.4元。

廖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明确规定:“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消费者请求经营者返还剩余预付款并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返还预付款本金应为预付款扣减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后的余额。”

本案中,预付式消费合同以双方相互信任为履行基础,若经营者设置不合理消费限制、服务达不到约定效果,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预付款。

针对充值赠送金额的退费计算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非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的,人民法院按下列方式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二)经营者向消费者赠送消费金额的,根据消费者实付金额与实付金额加赠送金额之比计算优惠比例,按优惠比例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

即非因消费者原因解除合同的,按照实付金额÷(实付金额+赠送金额)的比例折算已消费价款。本案中,廖某首次充值消费后余额为160元,第二次充值1000元赠送350元,优惠比例为1000元÷(1000元+350元)≈0.74。廖某持卡消费共计844元,其使用会员卡兑付价款应为844元×0.74≈624.6元。经核算,美发厅应退还金额为160元+1000元-624.6元=535.4元。该计算规则充分保护了消费者权益,也体现公平合理原则。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