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追索不受时效限制 司法调解兑现十年抚养承诺
2026-04-22 10:35:00  来源:中国法院网

近日,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09年10月,小馨(化名)出生。次年,其父母协议离婚,双方就子女抚养事宜达成明确约定:小馨由其母抚养,其父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并承担小馨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然而,这份承诺并未得到完整兑现。

自2013年起,小馨父亲无故中断抚养费支付,这一断便是十余年。从懵懂孩童到花季少年,小馨在母亲独自照料下成长,而父亲应尽的法定抚养义务却始终未能履行,拖欠费用迟迟不予兑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小馨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父亲支付拖欠抚养费20万元、前期教育费16万元,并自诉讼起将后续抚养费标准提高至每月2500元,以保障自身正常学习、生活所需。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迅速厘清案件事实,聚焦核心争议,稳步推进案件审理。“三年前的抚养费我不认,早就过时效了”,庭审中,被告以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拒绝认可三年前的拖欠费用。针对该抗辩意见,法官当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释法明理,明确指出:请求支付抚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只要子女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子女追索抚养费的权利不受时间限制,抚养义务人不得以“时间太久、已过时效”为由逃避法定抚养义务。清晰专业的释法明理,让被告放弃了不当抗辩,案件调解迎来转机。“我不是不想给,是真的给不起”。随后,被告表示并非不愿履行义务,而是自身经济条件有限,一次性全额支付拖欠费用存在实际困难。

承办法官敏锐把握案件症结,深知本案关键不在于简单判令支付,而在于找到兼顾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与义务人现实履行能力的最优解决方案,让这份“迟到”的抚养费最终“到位”,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为此,承办法官立足案件实际,组织双方开展多轮耐心细致的沟通协商,一步步厘清争议、化解分歧。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先引导双方逐一核对账目,精准核算拖欠费用总额;考虑到被告一次性履行确有困难,承办法官提出分期付款方案,并设立“按期履行可减免部分金额”的激励机制,最大限度平衡双方诉求。

经过反复沟通、悉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将拖欠抚养费总额调减至18万元,由被告分三期支付完毕;原告主张的16万元前期教育费,双方同意纳入拖欠抚养费总额核算中,不再单独主张;后续抚养费用方面,综合考量小馨生活、教育、医疗实际需求,及被告经济能力,双方约定,被告仍按每月1500元标准支付生活费至小馨年满22周岁,小馨高中、大学阶段学费及实际产生的医疗费由被告凭票据承担一半。

协议达成后,双方共同申请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这起跨越十余年的抚养费纠纷得以圆满化解,既结清了过往欠账,也为小馨今后生活、学习提供了稳定保障。

法官说法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抚养费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其立法本意是强化对未成年人及不能独立生活子女基本生存权益的保护,彰显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理念。抚养责任承载着子女的成长期盼,绝非小事,更不容推诿拖延。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