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合法权益,3月16日,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武功法庭审理了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以公正裁判厘清合同权利义务,守护群众切身利益。
该案中,原告替其亲属投保了健康险,在保险期间内生病住院。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既往病症”“免责条款适用”等多项理由拒赔。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故受益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依约足额支付保险金。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严格审查保险合同条款、投保流程、病历资料、理赔沟通记录等证据,精准梳理争议焦点:一是案涉病症是否属于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二是免责条款是否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三是投保人是否未尽如实告知义务。
承办法官认为,人身保险合同系典型的格式合同,保险公司作为条款提供方,对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的条款,依法负有法定提示与说明义务。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到该项义务的,相关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且有充分证据证实其非保险条例中的既往病症,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所提拒赔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同时,严格审查了告知义务与承保因果关系,也未随意扩大投保人责任。
最终判决由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武功法院将持续聚焦民生领域纠纷,强化保险纠纷专业化审理,以公正司法筑牢民生保障底线,以司法担当守护群众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官说法
提示说明义务是免责条款生效的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履行该项法定义务,故相关免责条款不能成为拒赔依据。
如实告知义务以询问范围为限。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并非无限扩大,而应以保险公司询问的范围为限,且需考量未告知事项是否足以影响承保决定或保险费率。法院在审理中严格审查告知义务与承保之间的因果关系,防止保险公司以轻微瑕疵为由规避赔付责任。
保险责任的认定应紧扣合同约定与客观事实、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认定,应以合同约定为基础,结合事故性质、原因、过程等客观事实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