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2年10月至2024年12月期间,殷某某通过网络从许某某、陈某某等人处,非法购买画眉鸟5只、黑喉噪鹛3只、银耳相思鸟4只、红嘴相思鸟4只、黑尾蜡嘴雀2只。其中,1只银耳相思鸟、2只红嘴相思鸟在快递运输途中死亡,1只黑喉噪鹛在饲养过程中死亡,另有2只画眉鸟被殷某某放生。经查,案涉画眉鸟、黑喉噪鹛、银耳相思鸟、红嘴相思鸟均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黑尾蜡嘴雀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评析】
本案中,对于殷某某已“放生”的2只画眉鸟,是否仍应追究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宜追偿。殷某某已将画眉鸟放归自然,客观上停止了侵害行为,涉事鸟类有可能存活,未直接造成物种个体灭失,故不宜再要求其赔偿生态环境损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追偿。殷某某非法收购、饲养保护鸟类的行为已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其后续的“放生”行为既不能抵消前行为的违法性,也难以实际修复损害,甚至可能引发新的生态风险,因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不能免除。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首先,非法收购、饲养行为本身已造成实质性生态损害,损害后果不因后续“放生”而逆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核心在于“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殷某某非法收购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画眉鸟的行为,破坏了该物种在原栖息地的种群结构,削弱了其在生态系统食物链中的正常功能。这种损害在鸟类脱离原生环境时即已发生,其后续因饲养不善而被迫“放生”,属于事后的处置行为,并不能消除或修复已然造成的损害。
其次,“放生”不等于“生存”,更不等于“恢复”,其生态价值已被严重损毁。所谓“放生”的实际效果值得深究。画眉鸟生性机敏,在遭受非法捕获、长途运输、人工圈养等多重应激后,其生理机能、行为习性与生存能力已严重受损。殷某某放生的主因正是该鸟已出现明显行为异常,表明其已不适应人工环境,但这不意味着其能重新适应野外生存。被圈养后的鸟类,其觅食、避险、迁徙、繁殖等关键能力普遍退化,放生后的死亡率极高。因此,这种“放生”在生态学上近乎“遗弃”,被放生个体的生态功能几乎丧失,其对种群的贡献价值与死亡个体无异。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的角度看,其造成的物种资源损失已然固化,应当进行赔偿。
再次,盲目“放生”蕴含多重生态风险,可能造成“二次损害”。即便个别个体侥幸存活,此种随意放生行为本身亦可能构成新的生态威胁。一是案涉画眉鸟属于“外地产种类”,若将其在非原产地放生,可能因无法适应本地气候、食物结构而死亡,也可能因缺乏天敌制约、与本地近缘物种竞争或杂交,干扰甚至破坏本地生态平衡,存在引发外来物种入侵风险的隐患。二是未经检疫的野生动物个体,可能携带并传播人畜共患病或野生动物源性疫病,放生行为增加了疾病跨区域、跨种群传播的风险。因此,这种不科学、不规范的放生,非但不是“善举”,反而可能引发新的、更难以估量的生态损害,行为人对此理应承担赔偿之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