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酒业公司与史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某酒业公司依据已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史某名下财产。执行过程中于2025年6月19日首次查封被执行人史某名下不动产一处,于2025年11月7日首次冻结该不动产上租金。后该案依法提取该不动产租金收益。对于上述租金收益,该不动产抵押权人王某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经查,抵押权人王某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于2026年1月27日轮候查封上述不动产,但未冻结该不动产上租金收益。法院认为,对于该租金收益,抵押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应按照普通债权按比例进行分配。
【评析】
本案中,王某与某酒业公司存在执行中经常发生的债权顺位冲突,即抵押物被普通债权在先查封,而抵押权人对该抵押物为轮候查封,由此产生的普通债权人与抵押权人对孳息收取权利顺位的冲突。对于案涉不动产的租金收益,争议焦点在于抵押权人王某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及优先受偿权应满足的法定条件。
不动产上的租金收益属于不动产的法定孳息,其归属应遵循民法典关于抵押权效力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此条规定中的“扣押”应当解释为包括查封、扣押等的各种为实现债权而实施的保全性措施。此条规定中的“通知”方式,实务中可采用由人民法院向孳息给付义务人即承租人发出冻结、提取租金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代替。
依据该条规定,不动产抵押权人对租金收益的优先受偿权应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了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提起了实现抵押权的程序;第二,法院基于抵押权人的请求已对抵押物采取了查封措施,自查封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租金;第三,抵押权人需及时通知租金支付义务人(即承租人)抵押财产已被查封及租金支付对象变更,法院可基于抵押权人的请求向承租人发出冻结、提取的通知。应注意的是,此时抵押权人享有的是租金的“收取权”而非所有权,收取租金系用于清偿原债务,原债务清偿后,抵押权人不再享有该不动产租金的收取权或优先受偿权。
具体到本案中,抵押权人王某虽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执行程序中未向承租人送达冻结或提取租金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在租金被普通债权人某酒业公司依法执行的情形下,抵押权人王某对其未通知承租人之前已被普通债权人执行的租金收益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