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照记满12分开车出险,保险公司可拒赔
2026-07-23 10:42: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2025年11月,A汽车维修公司为其名下小型轿车在B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90余万元并附加不计免赔,保险期限自2025年11月至2026年11月。2026年1月3日17时30分,A公司员工陈某驾驶该车辆行至某路口左转弯时,与路某停放的重型平板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陈某轻微伤。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机动车驾驶证记分已达12分仍驾驶机动车,且未确保安全驾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A公司委托公估机构评估车损为47万元,支出鉴定费2.8万元。车辆维修后,A公司向B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B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47万元及鉴定费2.8万元。

经查,陈某早在2025年5月就因交通违章累计记分达13分,公安机关已作出处罚;因其当时未随身携带驾驶证未被当场扣留,后续陈某仅缴纳罚款但未参加满分学习与考试,至事故发生时,其驾驶证状态为“超分、停止使用”。案涉保险条款明确约定:“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该免责条款以加粗字体标注,A公司亦在投保人声明中签章确认保险公司已明确说明免责条款内容及法律后果。

【评析】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中,保险公司免赔事由的认定,核心在于厘清“法定驾驶资格限制”与“保险免责条款适用”的法律衔接,应结合法律禁止性规定、合同约定及当事人过错程度综合判断,既平衡保险双方权益,更彰显法律对违法驾驶行为的否定性评价。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规定,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驾驶证,驾驶人需参加学习并考试合格后方可取回;记分达12分期间不得驾驶机动车,该情形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法定情形。同时,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履行提示义务后,免责条款依法生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本案争议焦点为陈某是否构成无证驾驶、B保险公司是否免赔,可从三方面剖析:

其一,驾驶资格的法定认定。记分累计达12分并非单纯违章处罚,而是法律对驾驶资格的暂时性剥夺。陈某记分达13分且收到交警短信提醒后,长时间未参加学习考试,驾驶证状态已被标注“停止使用”;即便因未随身携带未被当场扣留,其驾驶资格亦因法定情形中止,与无证驾驶、驾驶证被暂扣的危害后果无实质差别,依法应认定为“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广义无证驾驶范畴)。交警在事故认定书中亦明确其违反上述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证明了行为违法性。

其二,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案涉条款对“无驾驶证及驾驶证被扣留、暂扣等情形免赔”的约定,是对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合同化确认;保险公司已通过加粗字体履行提示义务,A公司书面确认知晓内容及后果,符合免责条款生效要件。

其三,法律价值导向。驾驶资格的保有以遵守交通法规为前提,记分达12分后禁驾系公众应知常识。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驾驶证超分、停止使用仍驾车,主观过错明显,危及公共安全且违背公序良俗。若判令保险公司赔偿,无异于纵容违法驾驶,违背“任何人不得从自身违法行为中获益”之法理。

综上,应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