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无资质车辆运输危化品如何定性
2026-06-30 18:11: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被告人许某是某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负责人,被告人缪某是个体驾驶员。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在某化工园区A公司废弃厂区内,将准备装车运输已分装完27.5%双氧水的缪某当场抓获。经查,许某与缪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在明知缪某所驾驶的车辆不符合运输危险化学品条件的情况下,缪某驾驶重型栏板货车和小型普通货车,将27.5%双氧水及纯苯等危险化学品自A公司运输至B、C等公司厂区内,危及公共安全。

【评析】对于本案应当如何定性,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许某、缪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许某系危险驾驶罪的共犯。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许某、缪某的行为构成危险作业罪。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本案定性的核心是准确区分危险驾驶罪与危险作业罪的适用范围,二者虽均为危险犯,但在危险性质、规制领域上存在本质差异。

本案中,案涉27.5%双氧水、纯苯均属危险化学品,缪某无运输资质且使用普通货车,多次在化工园区道路运输,结合夏季高温的环境因素,其行为已对道路公共安全造成普遍性威胁,完全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反观危险作业罪的适用,许某虽存在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为,但储存地点为偏僻的废弃厂区,且操作中采取了安全防范措施,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存在“千钧一发”的现实危险,达不到该罪的证明标准。

从规制领域来看,危险驾驶罪保护道路公共交通安全,危险作业罪规制生产作业场所内部安全风险。本案运输行为发生在公共道路上,正是危险驾驶罪的核心规制范畴。此外,许某作为企业负责人,明知缪某及车辆均不具备资质仍雇佣其运输,与缪某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其指使、雇佣行为与缪某的运输行为相互配合,应当认定许某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编辑: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