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地方性法规汇编 返回首页
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台湾同胞投资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在本省。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在台湾同胞投资集中的开发(园)区设立为台湾同胞投资者服务的机构。第九条台湾同胞投资,可以举办全部或者部分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也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第二十条台湾同胞投资者个人及其随行家属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及其随行家属,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一定期限多次入出境手续。第二十七条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和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就台湾同胞投资的相关事项,向当地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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