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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
( 2002年8月20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4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2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动物疫病的区域化管理,逐步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或者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加强和完善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水平,推进畜禽原种场、种畜(禽)场和大型饲养场实行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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