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软件产业促进条例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软件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软件产业发展纳入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软件产业发展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软件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第二章自主创新第七条本省统筹建设软件产业自主创新体系,建立以企业为主体、政产学研用协同的创新机制,加强软件产业基础研究,推进核心技术、关键产品、集成应用等体系化创新,重点突破基础软件、工业软件、安全软件、平台软件等关键软件。第十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部门统筹推进本省软件产业标准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软件产业基础通用标准、关键技术标准、融合应用标准、安全评估标准和成本度量标准等,指导和支持有关单位采用先进的软件产业相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