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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的权利,提高代表议案工作质量,发挥代表作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第十六条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议、研究议案,应当通过走访、调研、座谈等方式听取提出议案的代表以及有关方面代表的意见,必要时征求有关机关、组织的意见。1983年4月22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议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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